同居对象隐瞒已婚事实 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

更新时间:2015-09-25 14:54 找法网官方整理
导读:
同居对象隐瞒已婚事实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

  案例:我和他在一起8年了,但是从来没见过他的离婚证。他说他已经离婚,但因为时间太长找不到了。后来我说和他去办结婚证,他又说他与他老婆没有办过结婚证。我怀疑他可能与他老婆并未离婚,但又无从确认。我们同居期间购置一处房产,合同是他的名字,贷款的名义也是他,我拿了当时购房款近一半的钱用在了房屋装修上,他给我打了借条。在贷款的几年里,我的收入都用于日常生活了。如果他真的还没离婚,我会跟他断了关系,但是我们之间的那些财产怎么处理?

  1、我们对房产是不是各拥有一半的产权?

  2、如果要证明房产是两人共同出资买的,他写的借条能不能证明(借条上写了借钱的原因是买房)?

  3、如果他没有离婚,我能不能告他重婚罪,从而给予我相应的赔偿?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呢?(居住的小区的邻居们一直认为我们是夫妻能不能算人证呢?)

  解答:

  1、不能拥有一半的产权。首先,购房合同是男方一个人,贷款也是男方一个人,法院根据这些证据可以认定房子是男方一个人购买的。其次,女方只是出资了房屋的装修费用,主张房屋产权是得不到支持的,女方应当主张民事赔偿。

  2、借条有法律效力,但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。借条上写了借钱的原因是男方需要买房,那么女方只能根据借条要求男方还钱。想要证明房产是两人出资的,最好是在购房合同中加上自己名字,或者签订协议,证明双方对房屋出了资。

  如果双方共同出资买房,对方又不承认怎么办?

  一般买房出资证明有:根据购房条件的要求,购房可以用现金、支票或银行转账等付款方式,因此,在收集买房出资证明时,需要按照出资方式进行收集。如:采用现金的发票、收款收据;采用支票的付款收据;采用银行转账的账单等等。具体的买房出资证明有:付款发票、收款收据、录音录像、证人证言、银行取款(转账)证明等。

  3、现实生活中,经常被提及“青春损失费”,但其实在法律中并没有“青春损失费”这个词。按照主流观点认为:“青春损失费”应当按照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理解。根据《婚姻法》第四十六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“(一)重婚的;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”这样“青春损失费”就有了法律依据。

  按照本案情况,如果男方已婚,则男方就是故意隐瞒已婚事实,对女方构成欺骗,男方是过错方,女方可以要求赔偿。同时,男方如果构成重婚罪则要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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